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全面構建懲戒失信、激勵守信工作機制,進一步提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自覺性,促進安全發(fā)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和《內蒙古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及其監(jiān)督管理,按照行業(yè)屬性分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yè)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六類(以下簡稱信用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是指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行業(yè)特點和監(jiān)管實際,建立信用評價標準,依據市信用主管部門統(tǒng)一提供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利用多渠道歸集的信用信息,結合行業(yè)(領域)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對信用主體安全生產信用狀況進行量化并確定信用等級的相關活動。
第四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按照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籌評價、分別應用的原則開展行業(yè)(領域)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及評價結果應用。
包頭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制定有關行業(yè)(領域)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標準,統(tǒng)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市、區(qū)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分別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
第二章 信用分類分級標準
第五條 信用分級按照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四個等級,信用分級情況作為信用主體安全風險分類分級評定的指標之一。
第六條 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按照“誰履職、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重點監(jiān)管對象名單,由承擔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yè)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監(jiān)管任務的科室實施等級評定。分級評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信用承諾和落實情況;
(二)履職報告情況;
(三)隱患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四)生產安全事故和應急救援情況;
(五)聯合懲戒情況。
第七條 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全面采集信用主體各項信用指標,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開展信用等級評價。
第八條 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評定采取動態(tài)評定的方式,根據信用主體安全生產狀況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動態(tài)評定或更新,其中符合評定為第四等級的應及時更新。
(一)一級信用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按規(guī)定開展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
3.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除外);
4.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6個月內未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5.36個月內未被監(jiān)管部門檢查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
6.36個月內未發(fā)生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7.36個月內在“信用中國”網站無其他失信記錄。
(二)二級信用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按規(guī)定開展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
3.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三級標準化等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除外);
4.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2個月內未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5.12個月內未被監(jiān)管部門檢查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
6.12個月內未發(fā)生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7.12個月內在“信用中國”網站無其他失信記錄。
(三)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未達到四級嚴重行為的,信用等級評定為三級:
1.未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
2.未按規(guī)定開展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的;
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2個月內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4.12個月內發(fā)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未達到四級評定標準的;
5.重大事故隱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
6.12個月內在“信用中國”網站有其他失信記錄的。
(四)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用等級評定為四級:
1.發(fā)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2.12個月內累計發(fā)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3.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處以罰款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
4.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5.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6.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
7.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的;
8.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zhí)行能力拒不執(zhí)行或者逃避執(zhí)行的;
9.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
(五)有多個子公司的信用主體,其子公司信用等級不一致的,按其子公司的最低信用等級上升一個等級確定;其子公司信用等級一致的,按同一信用等級確定。
第三章 分級分類監(jiān)管
第九條 按照《包頭市應急管理系統(tǒng)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zhí)法暫行辦法》對不同等級的信用主體采取差異化監(jiān)管,在制定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時適當減少或增加執(zhí)法檢查頻次。
第十條 根據信用主體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差異化的激勵約束措施。達到聯合懲戒條件的,依法依規(guī)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信用主體應誠實守信,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信用監(jiān)督管理,向主管部門、職工及社會公開承諾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披露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安全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 對于不利于信用主體的信息采集,應聽取信用主體陳述,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其合理訴求應予采納。
第十四條 信用主體認為信用信息記錄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記錄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依據。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記錄部門對異議申請應當初步審查,符合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要求的應予受理。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人員不能為信息采集人員),并出具書面意見,答復申請人。若該信用信息已報送至“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主體向“信用中國”網站提起異議申訴的,信源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實、更正等工作。
第十六條 鼓勵新聞媒體、企業(yè)員工和群眾舉報信用主體安全生產失信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所規(guī)定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信用主體因故消亡并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負責監(jiān)管的部門核實后不再納入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八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主體開展安全生產信用評價遵循公正、客觀、科學、公開的原則。
第十九條 從事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業(yè)(領域)內生產經營活動的信用主體,為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對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為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對象:
(一)已完成注銷;
(二)已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
(三)因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導致超出本辦法適用范圍;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依據的信用信息主要來源包括:
(一)本市信用主管部門依法提供的信用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二)應急管理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如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執(zhí)法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事故調查信息、安全生產等級評定信息等;
(三)國家和本市信用門戶網站公示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依法公開發(fā)布的信用信息;
(五)鼓勵信用主體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自愿提供資質證照、市場經營、表彰獎勵、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信用主體應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并授權對相關信息進行整合、共享與應用。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所依據的信用信息由市、區(qū)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誰產生、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在信用信息確認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手動歸集。
第二十二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歸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標準,對首次進行信用評價的信用主體安全生產信用狀況進行量化評價并確定其信用等級,形成安全生產信用評價首次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首次信用評價后,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
在評價周期內,信用主體出現下列情況的,對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實時調整:
(一)因發(fā)生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行為被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發(fā)現信用主體在上一評價周期內,存在隱瞞、遺漏或使用虛假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從而造成信用評價結果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致使評價結果需要及時調整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信用主體相關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等記錄,建立安全生產信用電子檔案。
第五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應當遵循依法依規(guī)、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原則,運用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促進信用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huán)境。
第二十六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公共服務、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表彰獎勵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激勵性或懲戒性措施工作中,可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參考,針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信用主體采取差異化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完善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與本市公共信用評價、其他行業(yè)信用評價的銜接,依法依規(guī)推動與本市其他部門分類分級監(jiān)管與應用的協(xié)同聯動。
第六章 權利保障與監(jiān)督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信用主體對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及評價結果應用工作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包頭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或向所在區(qū)應急管理部門現場提交書面異議申請。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確認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申請的核查處理與反饋。
第二十九條 信用主體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提供虛假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的,由本市應急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行為,作為信用信息記錄。
第三十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一)以不正當手段歸集信用信息;
(二)虛構、篡改或者違規(guī)刪除信用信息;
(三)擅自查詢或者越權查詢信用信息;
(四)違規(guī)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典型事故等暴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或落實臨時性重點任務開展執(zhí)法檢查,結合風險等級開展執(zhí)法檢查以及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動態(tài)監(jiān)測等發(fā)現的問題開展執(zhí)法檢查,不受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限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